木须虫
药店通过挂证低成本满足了合法开设的条件,而执业注册者无须提供劳动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正是这样的就业环境,催生了执业药师庞大的考证族。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严厉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据了解,“挂证”是指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提供给非工作单位使用的行为。监管部门将集中治理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中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6月21日新华网)。
国家基于用药安全,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成为药店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之一,这也使得执业药师这个职业从医院内走进了市场,成为更广泛的社会职业。然而,执业药师从业提供的是售药及指导服务,与执业医师提供的诊疗服务不同,药店所要求的技术含量更低。通俗地说,只要能卖药就行,如果执业药师严格履行指导和把关的责任,拒绝销售药品或者独立公正地推荐药物,还会影响到药店的销售收入。相反,如果执业药师不履行职责,站在单纯卖药的立场,制度本身也会沦为形式。同时,执业药师需要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从业门槛高,且现有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人,还不及药店的数量,必然导致聘用的高成本。
这些因素决定了药店与执业药师之间,难以实现劳动服务上的契合,客观上也为药师挂证提供了土壤,使得国家有关药店必备执业药师的制度,沦为了一场各取所需的游戏,即药店通过挂证低成本满足了合法开设的条件,而执业注册者无须提供劳动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正是这样的就业环境,催生了执业药师庞大的考证族,除了医药专业的学生之外,还有那些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从业人员,考证就是为了“挂证”取利,反而弱化了药师作为职业的含金量。
要使得执业药师真正成为职业者,必然需要理顺执业者、药店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当下,执业药师出现“人岗分离”的普遍现象,首先与监管“管证不管人”的制度设计分不开。尽管早在2000年国家药监局就制定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的从业实施注册制度,并且只能有一个执业地点,然而在实务中往往都是“一注了之”,即便是加强监管,运动式整治也容易掉入“一曝十寒”的窠臼。
既然药店必备执业药师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那么其职责就带有一定的公共安全管理色彩,需要一定的独立性,应当在监管的范畴之下,与药店形成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关系,而非单纯的劳务关系。因此,防止“药师挂证”,不妨尝试派驻制度,即药师向监管所属的药师管理机构申请执业,由机构成立药师执业协会向药店派驻,承担用药安全监督指导职责和药品销售劳动服务,药店按标准向机构缴纳费用,通过机构向药师发放薪酬,形成三方协议,相互监督制约,通过契约与利益来防范执业人岗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