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软件制作成本低,即使被处罚也难“伤筋动骨”。为了严惩盗版软件恶意侵权者,昨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V5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人民币900万元。这是上海知产法院成立以来判处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例。
两次现场检查均发现侵权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的提供商,对涉案软件CATIAV5R20依法享有著作权。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CATIA计算机软件。2017年2月,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投诉,文化执法总队随即对被告经营场所的计算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8台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软件。此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并由原告授权的销售代理商与被告签订软件销售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
原告为此向上海知产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进行清点,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CATIA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经清点,被告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保全结果为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100%安装了涉案软件。之后,原告将被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5万余元,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
正式庭审时,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被告主观恶意明显被判赔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证据保全时确定的相关推算规则,认定73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被告虽辩称其部分软件具有合法来源、其经营场所内的73台计算机并非都实际安装了涉案软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此前被文化执法总队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一方面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却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另一方面,其在受到文化执法总队处罚后,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进一步扩大侵权规模,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以双方提交的软件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作为参考,综合考虑被告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最终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