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用语含“预期年化利率” 易误导投资者被罚款18万元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18-6-13

  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宣传金融服务产品,在官网首页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广告用语。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万元。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是本市首例涉投资回报预期类广告行政处罚上诉案。市一中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为宣传其名下金融服务产品,该公司自2016年6月起,通过其官网对外发布产品信息及广告时,使用“预期年化利率”的广告用语,自2017年1月起,在官网首页使用“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的广告用语。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公司在其官网介绍所经营的金融产品和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属广告行为。“预期年化利率”“预期年化利率最高12%”用语,并无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易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不能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构成违法。同时,该公司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属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符合《广告法》立法本意。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一般情节的罚则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在法定范围内,并无不当。市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