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1年至2015年,全市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本市“六五”普法规划,较好地完成了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为上海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五”普法期间,本市涌现了一批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先进典型。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服务“法治上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及本市“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表彰一批在2011—2015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本市具体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取得显著工作实绩的部门或单位。厅局级单位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先进个人本市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外省市来沪务工经商人员)。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比例不得超过20%。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度完善,目标明确;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六五”普法期间无因违法决策造成后果严重的重大事件发生,领导班子成员中未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执法单位行政诉讼败诉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3、各类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的制度齐全,规范化程度高;面向大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声有色,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浓厚;所在单位职工或基层群众法律素质较高,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较强;
4、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积极参与全市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齐全,机构人员到位,各项事业的管理较好地做到了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
6、法制宣传教育资料档案齐全。
(二)先进个人
1、法律基础知识比较扎实,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较强;
2、在日常工作和实践中,能始终坚持尊法学法、带头守法,依法办事,起到较好的表率和示范作用;
3、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中,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显著;
4、紧跟形势、积极创新,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选名额和程序
(一)全市共评选先进集体100个,先进个人100名。评选采取1:1.2差额推荐方式确定先进。
(二)各大口党委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大口党委法宣办组织推荐,经各大口党委批准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三)各区县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区县法宣办具体组织推荐,经各区县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四、评选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大口党委、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本次评选表彰工作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单位、部门和个人倾斜。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按照评选程序要求,自下而上逐级审批上报。
(三)确保评选质量。各大口党委、各区县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好推荐工作,确保各项推荐的质量和代表性。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加强诚信审核,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进行诚信核查,推荐对象凡弄虚作假、隐匿或谎报身份等有违背诚信行为被查实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推荐资格。
(四)认真填写审批表。各大口党委、各区县法宣办要认真填写《2011—2015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2011—2015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一式六份,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送市法宣办。同时报送各类别先进的汇总名单电子版。
五、表彰方式
此次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2011—2015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2011—2015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
六、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政治部,市司法局法制宣传(依法治市工作)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李安邦(区县)电话:24029090;周蓉蓉(委办)电话:24029089;传真:64742221,电子邮箱:fxcsfj@126.com。地址:吴兴路225号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宣传(依法治市工作)处,邮编:200030。
附件:一、2011—2015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二、2011—2015年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1日